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当前条件:
清空所有条件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列表

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

  • 银川尚品源新型**公司与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本市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享有对其行政区域内职工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

  • 上诉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邹**、聂**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之子是在上班途中或履行职务及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款的问题。

  • 余浩诉内江市东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内江市**监督管理局在2015年6月1日收到原告余*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被告虽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邮寄出《内江市**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余*举报“北京华联”等3家综合超市、1家生产企业制售不符合规定50种食品的调查处理回复》,但,此回复是针对原告余*在2015年4月20日以前向被告邮寄的举报函,作出的回复,并没有对余*在2015年5月28日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余*向被告

  • 上诉人德**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性质确认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第三人周**是劲**司的员工。2013年8月19日下午1点过,周**在车间修理行车时,因脚手架倾斜导致其摔伤,后由公司人员送至医院治疗。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进行了调查取证,证据之间能形成证据锁链证明周**是因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导致受伤,周**为了公司的利益,在休息时间完成交办的工作。将其认定为上班时间更符合法律立法目的及弘扬我国劳动责任、保障制度。上诉人以不是在制定的上班时间完成的工作就否认周**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与法、理均相悖。工伤认定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认定事实清楚

  • 张**和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原告张**的情况符合此条规定,无需再进行工伤认定,相关单位应按照此规定进行处理,如双方出现争议,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的请求没有法律

  • 上诉人夏**与被上诉**政管理局其他工商行政行为纠纷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一条“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1.发站和到站站名;2.座别、卧别;3.径路;4.票价;5.车次;6.乘车日期;7.有效期。”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在普宁高铁站购买了2014年07月30日11:08开的从普宁至深圳北D2327次G029525火车票一张,该火车票标明:2014年07月30日11:08开,普宁售06车07A号二等座普宁→D2327次深圳北和谐号¥74元夏**4452211979****1610等字样,火车票的印制符合上述规定。被上诉

  • 原告刘某某不服被告紫金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撤销决定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刘某某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决撤销被告紫金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紫国土资字(2014)148号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书,二是请求确认被告紫金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3日强行逼迫其工地停工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根据各方诉辩意见,鉴于被告紫金县国土资源局紫国土资字(2014)148号文件中不仅注销本案原告刘某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而且还注销另案起诉的邝**、刘**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应归纳为被告紫金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原告刘某某持有的紫府国

  • 肖**与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本案的工伤认定工作具有管辖权和法定职责。原告系肖**儿子,肖**死后,有权对肖**的工伤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第三人是工商行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城区街道垃圾清扫是一项特殊的工作,对环卫清扫工的上班时间有其特定要求,本案肖**于2014年3月18日凌晨5时在本卫生责任区清扫垃圾时突感身体不适回到附近自己租住房屋,于早上7时许死亡,在无其他证据证明为自杀、他杀和

  • 原告胡**诉被告湘潭县**服务中心、第三人湘潭**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补助金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湘潭市工伤职工伤残与工亡待遇审核支付操作细则》第二条规定,“本细则所指的工伤职工伤残和工亡待遇包括以下内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应享受的一

  • 刘**与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为工伤行政管理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株洲人社局对上诉人刘**作出的株人社工伤退字(2014)4号株洲市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工伤职工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工伤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二款规定:u0026ldquo;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u0026rdquo;刘**所提交的胡

文书类型